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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未满一年,补缴后满一年了,能否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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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07
  为规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防止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发生,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控制条件明确如下:

  1、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下限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即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否则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是指连续缴存月份必须达到12个月以上,不包括补缴月份数。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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