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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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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5-09-08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交通银行合肥分行:

      目前,部分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反映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存款)计结息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难以掌握。为明确当前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政策,统一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结息时间和期限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对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未明确前,公积金存款仍按年结息,结息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二)公积金存款计息起始时间(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之日为准。

      (三)公积金存款期限按存款实际天数计算,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

      二、利率和计息方式

      (一)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二)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部分和上年结转部分,均按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

      三、办理部分支取顺序和计息方法

      (一)办理公积金存款部分支取的,先支取当年缴存部分,不足部分,再支取上年结转部分。

      (二)支取公积金存款的当年缴存部分和上年结转部分,均按实际天数分别累计计息积数,不计结息,待结息日统一计算利息后,一并结转上年结转户。

      四、销户结清利息计算

      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在日常销户结清时,区分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两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计算至销户前一日止分别计结息,即:当年缴存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五、转移利息计算

      (一)公积金存款办理同管理中心(同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相同)且同行转移的,不计结息,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当年缴存部分和上年结转部分的计息积数分别转入职工个人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公积金存款办理异管理中心或异行转移的,转出银行销户并计结息,转入银行将原账户当年缴存额和上年结转额分别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应部分,利息转入新账户当年缴存部分,公积金存款转入日为新账户起息日。

      六、 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存款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公积金存款计息方法: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三)存款尾数取舍:

      公积金存款计息起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当年缴存部分和上年结转部分分别计算出利息后,先对角位进行四舍五入,再合并计算利息,一并结转上年结转户。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为确保计息工作连续性,公积金存款上年结转部分未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的,执行积数计息法计算利息的时间为下个计息日(即2006年6月30日) 安徽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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