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这句流传了一千多年的诗句,道出了人们对“住有所居”的强烈愿望。而《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将为“天下寒士”的基本居住权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日前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悉,我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该法案的草案现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并将在2013年前出台。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专家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申卫星教授,他就草案的部分内容作了解读。
受益人分不同层次解决住房
“《住宅保障法》不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住宅法》,《住宅法》范围更广,但也不是一部社会救济性质的法律。”昨天下午,申卫星告诉记者,《住宅保障法》定位于社会法、基本法,是保障性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社会财产再分配性质的法律,惠及的基本人群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满足他们的基本居住需要。
申卫星向记者透露,在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到底是“大保障”还是“小保障”,专家组内部也有过不少争论。“‘小保障’主要是指经适房和廉租房,‘大保障’则还包括公积金房等。我们希望能够尽可能覆盖广泛的收入群体,不单单是少部分人受益,但受益人也分不同的层次。”申卫星进一步解释说,比较贫困的阶层以廉租房方式解决,条件稍好者以经济适用房的方式解决,条件更好的可以购买限价房;条件再好的以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来保障;如果希望更高的居住水平,那就通过商品房市场来解决。
个人可购经适房100%产权
在《住宅保障法》草案中,共有产权制是最大的亮点之一。据记者了解,目前沪苏等部分地区已开始试行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制度,但范围仅限于拥有本地户籍的居民。
所谓共有产权,申卫星解释说,就是指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建筑及安装费用等比例来确定。与过去实行的有限产权一样,共有产权的房屋在5年后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共有产权制度既可以大大压缩通过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也可以使经济适用房真正起到保障功能。”《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组另一位专家、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王洪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共有产权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个衍生品,《住房保障法》试图将共享产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使得非户籍居民也能享受。
王洪亮还表示,共有产权也有退出机制。如果个人有能力,可以购买政府的产权,拥有房屋100%的产权;也可以退出自己的产权,获得政府的补偿。
地方政府保障不力将被追责
自从1999年我国推行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房产市场价格一路攀升。卖地,成为部分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住房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地方政府无疑仍是最大的阻力之一。
有开发商曾坦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肯定不会顺利,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必然会压缩、减少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如何才能保证《住房保障法》得以顺利实施?对此申卫星透露,这部法律从三个方面对政府的责任作了规定。
首先,关于保障房的用地规划、建设面积和地段、住房标准以及配套设施如医院、交通、超市等问题在草案中都有明确规定,该部分地方政府还可以出台自己的细则。其次,地方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不是指现有的建委建设局,而是住建部下属的专门的住房保障机构,比如深圳现在就已经成立了深圳住房保障中心。第三,要有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追责机制,保障住房的建设要信息公开,对保障不力、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是否冲击房价要看供应量
《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是否会冲击目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促使高烧的房市降温?
对此,申卫星告诉记者,中央政府制定《住房保障法》,主要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权,而不是为了对市场施加影响。但他同时坦承,居高不下的房价,是《住宅保障法》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
王洪亮则认为,《住房保障法》对总体房价的影响,不好预测。但在一个区域内,如果政府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足够多,覆盖人群也足够大,肯定会影响到商品房的销售甚至价格。
将在2013年前出台
昨天下午,申卫星告诉记者,《住房保障法》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主持,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牵头,组织了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的专家成立起草小组,经讨论形成了一个该法的理论版本。同时,深圳住房保障中心起草一个该法的实践版本。目前,这两个版本均已起草完成并融合,成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的内部讨论稿。
下一步,住建部住房保障司通过后经由住建部法规司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最后交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并颁布实施。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申卫星向记者透露,“但是《住房保障法》已经纳入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因此至少在2013年前将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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