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职工贷款需求,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如下: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45万元;借款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至35万元。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