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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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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证单位汇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为职工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月汇缴。

二、单位财务人员在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汇缴当月无人员变更(增加、减少),请务必在进帐单空白处注明当月无变更。如果有人员变更,请务必在转账前或转账同时将《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送达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

特此公告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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