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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中心力推便民措施“十二条”深受百姓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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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30

为了更好服务民生,方便百姓,上半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坚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着精简、便捷、效能的原则,在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审核材料,半年来推出了十二条便民措施:

    贷款方面:

1.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未建立公积金的,不再要求开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和未办理公积金贷款证明。

    2.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有产权人无工作的,不再要求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3.主贷款人为外地户口的,不再要求提供“暂住证”。

    4.存量房(二手房)申请全额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提取方面

    5.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选择转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卡的。在提供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的情况下,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职工,如原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停缴手续,本人可申请销户提取。

    7.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签字,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提取时, 如原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停缴手续,不再要求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9.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夫妻一方已在本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手续的,另一方在申请购房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材料的复印件。

    10.对已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购房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材料的复印件。

    11.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不再要求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由三联简化为二联,只保留管理中心留存及个人留存联。

这些措施的推出,深受广大职工欢迎,极大地方便了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半年来,住房公积金中心前台人员秉承“规范管理,服务一流”的态度,依托公积金业务管理新系统不断完善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各类业务办结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缩短。截止6月底,窗口受理各类业务51360件。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40747件,提取金额76860.42万;住房公积金贷款 2337, 贷款金额52415.6万元;住房公积金开户184户,住房公积金单位比例调整143户,住房公积金汇补缴654,住房公积金委托划转1314件,住房公积金转移598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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