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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服务民生,方便百姓,管理中心在坚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中的审批手续、审核材料方面做出进一步简化,具体如下:
一、贷款方面:
(一)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有产权人及配偶未建立公积金的,不再要求开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和未办理公积金贷款证明。
(二)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共有产权人无工作的,不再要求提供下岗、失业证明。
(三)主贷款人为外地户口的,不再要求提供“暂住证”。
(四)存量房(二手房)申请全额公积金贷款的,不再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提取方面
(一)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选择转入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卡的。在提供提取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本人公积金卡的情况下,不再要求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职工,如原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停缴手续,本人可申请销户提取。
(三)职工本人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签字,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申请提取时, 如原缴存单位已办理了停缴手续,不再要求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五)因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夫妻一方已在本中心办理过购房提取手续的,另一方在申请购房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材料的复印件。
(六)对已在本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申请购房提取时,不再要求提供购房材料的复印件。
三、委托提取方面:
(一)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不再要求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由三联简化为二联,只保留管理中心留存及个人留存联。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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